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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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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10條
救生員證書有效期間為四年;經累計十六小時以上複訓合格,並於證書有效期間內取得
第十一條
第二款參加安全講習活動證明者,於效期屆滿一個月前至六個月內,得向本部申請展延證書效期,每次展延期間為四年。 前項複訓項目、方式及評分基準,由本部公告之。 發生天災、疫情等不可抗力事故者,本部得視情形展延救生員證書之有效期間;其範圍、內容及相關措施,由本部公告之。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七日修正施行前,持有效期間三年之救生員證書且未逾期者,其有效期間延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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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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