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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14條

具備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認定為訓練機構: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政府機關(構)或行政法人。 (二)依法立案或登記,並以從事救生員訓練或水域救護救生為任務之法人、團體或機構。 (三)開設救生員訓練正式課程,並實施救生技能實務教學之專科以上學校。 二、聘有具救生教練資格之師資。 三、具備可供訓練之場地、設施及設備。 四、完備之訓練課程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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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