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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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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22條
受認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其認可,並自廢止之日起四年內,停止受理該機構申請認可: 一、違反本辦法、水域、森林、國家公園、風景特定區、消費者保護等有關法令。 二、違反本部與受認可機構之約定事項,且情節重大。 三、未依
第八條
第二項規定投保,或超收費用。 四、未依
第二十條
第三項所定之實施計畫執行。 五、違反前條第六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或提供相關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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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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