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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5條

申請救生員資格檢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年滿十八歲。 二、接受訓練機構訓練合格,並取得訓練機構核發之訓練合格證明文件。 三、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文件。 前項第二款訓練已包括基本救命術八小時以上者,免檢附前項第三款證明文件。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後,依修正前規定取得游泳池救生員證書者,仍得依原規定展延其證書之有效期間,並以於游泳池擔任救生員工作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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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