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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 第7條
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7條
申請救生員資格檢定,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提出: 一、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二、符合
第五條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資格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申請檢定前最近三個月內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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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救生員:指經檢定合格,具備救生基礎知識及能力,擔任水域救生工作之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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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員執行業務之範圍如下:一、觀察水域活動者身心狀態或情緒反應,並作適當處理。二、觀察水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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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訓練機構訓練合格者,始得申請救生員資格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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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救生員資格檢定,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年滿十八歲。二、接受訓練機構訓練合格,並取得訓練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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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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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員證書有效期間為四年;經累計十六小時以上複訓合格,並於證書有效期間內取得第十一條第二款參…
第11條
救生員應遵守下列事項:一、工作倫理規範:(一)於執行救生員工作時段,應專職執行水域救護救生工…
第12條
救生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其資格:一、取得救生員資格後,有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情形之一。二、…
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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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具備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認定為訓練機構: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政府機關(構)或行政法…
第15條
申請認定為訓練機構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及繳交新臺幣三千元審查費,向本部提出…
第16條
前條申請認定應審查之項目、內容及配分,規定如附表一。前條申請經本部審查通過,並簽訂約定事項者…
第17條
訓練機構應遵行下列事項:一、對報名者之健康予以瞭解、篩選,並要求其提供報名前三個月內體格檢查…
第18條
本部得至訓練機構查核其業務,並得要求提供相關文件、資料;訓練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查…
第19條
訓練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廢止其認定;並自廢止之日起四年內,不受理其申請認定:一、違反…
第20條
本部得將本辦法所定救生員資格檢定及複訓工作,委由受認可之訓練機構(以下簡稱受認可機構)辦理。…
第21條
前條申請認可應審查之項目、內容及配分,規定如附表三。前條第二項申請經審查通過,並經本部核定簽…
第22條
受認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其認可,並自廢止之日起四年內,停…
第23條
本部為審查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項、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三項之申請、第十九條及前條之…
第24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七日修正施行前,持有逾期之救生員證書或證明且完成基本救命術訓練八…
第25條
本辦法所定本部應辦理之事項,得委任教育部體育署為之。
第26條
救生員於開放性水域執行業務,得由該水域管理者視需要對救生員施以教育或訓練。
第2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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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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