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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3條

救生員執行業務之範圍如下: 一、觀察水域活動者身心狀態或情緒反應,並作適當處理。 二、觀察水域有無發生危及水域活動者身心安全之情況,並立即處理。 三、水域活動者發生事故時,立即予以救助;必要時,給予必要之急救。 四、其他保護或救助水域活動者身心安全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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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