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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9條

申請救生員資格檢定者,經審查合格,始得參加學科測驗;學科成績達七十分以上者,始得參加術科測驗;術科成績達七十分以上者,發給救生員證書。 前項學科、術科測驗之科目、方式及評分基準,由本部公告之。 第一項術科成績未達七十分者,得申請自檢定日起保留合格之學科成績一年。 第一項救生員證書格式,規定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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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