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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救生員:指經檢定合格,具備救生基礎知識及能力,擔任水域救生工作之體育專業人員。 二、水域︰指下列游泳池及開放性水域: (一)游泳池︰指具備二十五公尺水道或水池總面積達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供游泳運動、水上運動或訓練之封閉型運動場地。 (二)開放性水域︰指前目游泳池以外之其他溪、河、湖、海動態水域及靜態水域。 (三)訓練機構:指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認定,從事救生員專業訓練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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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