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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16條

前條申請認定應審查之項目、內容及配分,規定如附表一。 前條申請經本部審查通過,並簽訂約定事項者,由本部發給訓練機構證書。 前項訓練機構證書有效期間為四年;期限屆滿有展延之必要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至六個月內申請展延,並繳交審查費新臺幣二千元。經本部審查通過,每次展延期間為四年,必要時,得縮短之。 前項申請展延應審查之項目、內容及配分,規定如附表二。 申請認定及展延之審查,應有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審議小組出席委員審查結果之平均分數達七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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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