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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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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16條
前條申請認定應審查之項目、內容及配分,規定如附表一。 前條申請經本部審查通過,並簽訂約定事項者,由本部發給訓練機構證書。 前項訓練機構證書有效期間為四年;期限屆滿有展延之必要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至六個月內申請展延,並繳交審查費新臺幣二千元。經本部審查通過,每次展延期間為四年,必要時,得縮短之。 前項申請展延應審查之項目、內容及配分,規定如附表二。 申請認定及展延之審查,應有
第二十三條
第一項之審議小組出席委員審查結果之平均分數達七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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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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