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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 第11條
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11條
救生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工作倫理規範: (一)於執行救生員工作時段,應專職執行水域救護救生工作,不得於同時間有執行其他工作情形。 (二)隨時觀察水域活動者身心狀況及情緒反應,作妥適處理。 (三)對水域活動者不得有性騷擾疑慮之行為。 二、證書有效期間內,至少參加十八小時與救生員業務相關安全講習活動。 三、水域活動者發生重傷、失蹤或死亡事故時,應立即為必要之處理,並於事故發生後三小時內通報事故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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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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