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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第11條

因懷孕、重大疾病或服兵役,未能於前條第一項規定期限內完成原級別之繼續教育課程時數者,得於證書效期屆滿三個月前,檢具證書影本、書面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第四條第一項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團體或甄試機構申請展延證書有效期限;其展延期間為一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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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