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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 第16條
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第16條
救護技術員施行救護時,應佩帶救護技術員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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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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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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