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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第14條

中級救護技術員得施行之救護項目如下: 一、初級救護技術員得施行之救護項目。 二、周邊輸液路徑之設置及維持。 三、給予注射用葡萄糖液、乳酸林格氏液或生理食鹽水。 四、使用聲門上呼吸道。 五、協助使用吸入型支氣管擴張劑、自備腎上腺素注射筆或硝化甘油舌下含片。 六、潮氣末二氧化碳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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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