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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第15條

高級救護技術員得施行之救護項目如下: 一、中級救護技術員得施行之救護項目。 二、依預立醫療流程執行注射、給藥、氣管插管、電擊及使用體外心臟節律器。 三、經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 高級救護技術員執行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之救護項目後,應將救護紀錄表送交醫療指導醫師核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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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