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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第2條

申請參加各級救護技術員訓練,應具下列資格: 一、初級救護技術員: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者。 二、中級救護技術員: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並領有效期內之初級救護技術員證書者。 三、高級救護技術員:從事中級救護技術員緊急救護連續四年以上者;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領有效期內之中級救護技術員證書一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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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