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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 第9條
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第9條
各級救護技術員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其格式如附表四至附表六。
第四條
第一項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團體或甄試機構,應於發給證書後一個月內,將學員基本資料及訓練資料,登錄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以下簡稱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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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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