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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第12條

各級救護技術員訓練及繼續教育課程之師資,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實際從事緊急醫療救護工作三年以上之醫師、護理人員或高級、中級救護技術員。 二、具有與訓練及繼續教育課程相關之非醫事專業三年以上教學或實務經驗之人員。 三、衛生及消防主管機關遴薦或指派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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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