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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第17條

各級救護技術員證書遺失、損壞,得由本人持相關證明文件及近六個月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分別向第四條第一項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團體或甄試機構申請補發、換發。 第四條第一項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團體或甄試機構應將前項領取補發、換發證書人員之相關資料,登錄於資料庫。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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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