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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第5條

申請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二項第三款資格之認可,應於辦理訓練或繼續教育課程三個月前,檢具相關文件、資料,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提出;每次認可期間以三年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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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