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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
› 第10條
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 第10條
審議會之審議任務如下: 一、是否投資之審議。 二、投資後管理事項之審議。 三、其他文化部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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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國家發展基金(以下簡稱國發基金)應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提撥一定比例,投資文化創意產業。
第3條
依本辦法申請國發基金投資之案件,以該投資計畫總金額之百分之四十九為限。
第4條
國發基金審議前條第二款申請案時,文化部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參與審議作業。前項審議,於分析…
第5條
申請投資依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辦理者,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一、投資申請書。二、從事文化創意產業…
第6條
文化部為辦理文化創意產業之投資,得設立文化創意產業投資評估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其組織設…
第7條
審議會委員執行審議任務,應秉持公正客觀之立場及超然獨立之精神,並不得對外洩漏因受理審議案件所…
第8條
審議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議: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
第9條
審議會委員於聘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文化部得解聘之:一、一年內出席審議次數,未達該年度會議次…
第11條
審議會就投資案審議之基準如下:一、營運計畫書之結構嚴謹度、完整度及充實度。二、營運計畫對產業…
第12條
文化部辦理第三條第一款文化創意產業之投資,應委託信託業者設立信託專戶。審議通過之投資申請案所…
第13條
文化部應就申請案之審議結果,通知申請人,並對通過之投資案進行管理。文化部應就審議通過之投資案…
第14條
文化部通過之文化創意產業投資,其績效除投資報酬率等財務性指標外,得依投資目的及其產業特性,設…
第15條
文化部得對欲申請投資之文化創意事業,提供諮詢、轉介、媒合、輔導及獲取資金等協助。
第16條
文化部得視需要,就文化創意產業之投資評估、投資審議及投資後管理事項,委託其他機關、專業管理公…
第17條
文化部辦理文化創意產業投資所需投資款項、受託人管理信託資金專戶之管理費、委任專業管理公司之管…
第18條
文化部因執行文化創意產業投資所生之損失,由國發基金負擔者,以該案件投資金額為限。文化部就前項…
第19條
文化部因執行文化創意產業投資所生之盈餘,應撥還國發基金。
第20條
文化部應定期將執行文化創意產業投資之成果報告,送國發基金備查。
第2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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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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