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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 第9條

審議會委員於聘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文化部得解聘之: 一、一年內出席審議次數,未達該年度會議次數二分之一。 二、違反第七條保密規定。 三、違反前條迴避規定。 四、其他特殊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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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