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 › 第5條

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 第5條

申請投資依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辦理者,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投資申請書。 二、從事文化創意產業之證明。 三、投資計畫書。 四、營運計畫書。 五、其他為評估投資所需之文件、資料。 申請投資依第三條第二款規定辦理者,其相關檢附之文件、資料,應適用國發基金訂定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