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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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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 第4條
國發基金審議前條第二款申請案時,文化部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參與審議作業。 前項審議,於分析評估階段需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之專業意見者,得由文化部、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學者專家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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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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