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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 第18條

文化部因執行文化創意產業投資所生之損失,由國發基金負擔者,以該案件投資金額為限。 文化部就前項損失,應提出合於相關法令所定必要文件及說明資料,供國發基金依會計及審計程序核銷後,認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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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