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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 第11條

審議會就投資案審議之基準如下: 一、營運計畫書之結構嚴謹度、完整度及充實度。 二、營運計畫對產業效益之影響。 三、經營團隊執行力及競爭力之評估。 四、財務規劃之合理性。 五、風險控管之穩妥性。 六、行銷推廣計畫之完整性、具體性及可行性。 七、回收計畫及預估收入評估之務實性及精密度。 八、投資協議之適當性及穩妥性。 九、申請次數。 十、投資金額及占該次募資金額之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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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