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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
› 第13條
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 第13條
文化部應就申請案之審議結果,通知申請人,並對通過之投資案進行管理。 文化部應就審議通過之投資案,檢附投資評估報告及審議會決議紀錄等相關文件,通知國發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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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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