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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木保護專業人員培訓考選及分級認證辦法 第10條

參加樹保人員培訓,完成培訓並經測驗及格,為培訓合格,始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培訓合格證明。 前項培訓測驗成績不及格者,得於培訓測驗結束次日起一年內,依第七條規定,申請再次測驗並免繳培訓費用,且以一次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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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