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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木保護專業人員培訓考選及分級認證辦法 第14條

重新申請樹保人員證書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於繳納費用後,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身分證明文件。 二、樹保人員證書正本。但屬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樹保人員證書遺失或滅失者,應檢附切結書、考選合格或培訓合格證明正本及影本一份;屬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應檢附考選合格或培訓合格證明正本及影本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三、最近三個月內二吋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四、申請日前五年內取得之樹木保護相關研習課程證明文件、資料。 前項文件、資料不完備者,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成者,駁回其申請。 第一項申請經審查合於規定者,以核發日為基準,重新計算有效期間後,發給證書;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並發還樹保人員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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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