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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木保護專業人員培訓考選及分級認證辦法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樹保人員考選,其內容應包括考選測驗及課程實習;考選測驗報名簡章,應載明考選樹保人員級別、受理報名資格與報名起迄日期、測驗日期及地點、報名費用、實習課程細部規範及其他相關事項,並予公告。 前項考選測驗,應按樹保人員各級別科目分別辦理;其辦理方式,得採紙本或電子化方式為之。 考選測驗各科目成績,應達七十分以上,始為考選測驗及格;考選科目、測驗方式、計分方式、及格基準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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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