樹保人員證書有效期間五年。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於樹保人員證書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並換證,逾樹保人員證書有效期間申請者,依
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一、初級樹保人員:於證書有效期間內,參加樹木保護相關研習課程時數,至少十六小時。
二、中級及高級樹保人員:於證書有效期間內,參加樹木保護相關研習課程時數,至少三十六小時。
前項所稱樹木保護相關研習課程,指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舉辦、委辦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授課型講習會、研討會、專題演講、專業訓練課程及其他樹木保護相關研習課程;其研習課程名稱與時數及其他資訊,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於網站揭露;總研習課程時數應包含參加樹木保護相關法規訓練三小時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