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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木保護專業人員培訓考選及分級認證辦法 第12條

樹保人員證書有效期間五年。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於樹保人員證書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並換證,逾樹保人員證書有效期間申請者,依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一、初級樹保人員:於證書有效期間內,參加樹木保護相關研習課程時數,至少十六小時。 二、中級及高級樹保人員:於證書有效期間內,參加樹木保護相關研習課程時數,至少三十六小時。 前項所稱樹木保護相關研習課程,指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舉辦、委辦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授課型講習會、研討會、專題演講、專業訓練課程及其他樹木保護相關研習課程;其研習課程名稱與時數及其他資訊,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於網站揭露;總研習課程時數應包含參加樹木保護相關法規訓練三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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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