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樹木保護專業人員培訓考選及分級認證辦法 › 第2條

樹木保護專業人員培訓考選及分級認證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定樹木保護專業人員(以下簡稱樹保人員),依其專業能力分級如下: 一、初級:具備現場實地執行樹木保護相關工作項目施工操作之能力。 二、中級:具備前款與辦理樹木修剪、養護、健康調查、普查及受保護樹木保護計畫撰擬相關工作項目之能力。 三、高級:具備前二款與辦理樹木移植復育、支撐、健康檢查及疫病蟲害防治相關工作項目之能力。 前項樹保人員,應經下列程序認證後,中央主管機關始發給樹保人員證書: 一、初級樹保人員:依本辦法考選測驗及格,並經實習及格,取得考選合格證明。 二、中級及高級樹保人員:依本辦法考選測驗及格,並經實習及格,取得考選合格證明;或依本辦法完成培訓,並經測驗及格,取得培訓合格證明。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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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