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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木保護專業人員培訓考選及分級認證辦法 第18條

本辦法所定考選測驗與實習、培訓及測驗、樹保人員名冊公告、證書核發、展延、換發、補發、撤銷、廢止或公告註銷、樹木保護相關研習課程認可及網站揭露等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大專院校、法人或團體辦理。 前項考選測驗或培訓測驗由受委任、委辦或委託機關(構)命題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監試。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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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