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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木保護專業人員培訓考選及分級認證辦法 第9條

參加樹保人員培訓,缺課時數達總培訓時數五分之一者,不得參加測驗;已繳之培訓費用,不予退還。 參加樹保人員培訓,於最近三年內曾完成前條附表三所列課程者,得申請抵免相同課程之時數,及申請退還抵免時數之課程費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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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