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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木保護專業人員培訓考選及分級認證辦法 第11條

經各級樹保人員考選合格或培訓合格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並繳納費用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各級樹保人員證書: 一、身分證明文件。 二、考選合格或培訓合格證明正本及影本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三、最近三個月內二吋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四、屬初級或中級樹保人員,取得高一級考選或培訓合格者,應繳還原樹保人員證書正本。 前項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於規定者,發給樹保人員證書。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核發之各級樹保人員證書名冊,定期公告。 第一項申請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不得申請各級合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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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