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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第12條

檔案經電子儲存後,應於電子媒體中製作電子說明檔,註記「同原檔案」字樣,並記錄下列事項: 一、檔案管理機關。 二、電子媒體編號。 三、製作完成日期。 四、電子影音檔案清單。 電子影音檔案副版,應註記「推定其為真正」字樣。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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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