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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第6條

紙質類檔案進行電子儲存前,應整理原始檔案,必要時得予拆卷;有破損者,應即修補,並應注意其順序,且於儲存作業完成後恢復原狀。 辦理前項電子儲存時,應避免影像之歪斜及跳漏頁。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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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