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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第18條

電子媒體之保存場所,應有適當環境控制及安全管制措施,避免損壞或遺失。 前項措施應參照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檔案庫房設施基準有關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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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