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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第15條

實施檔案電子儲存之機關應定期檢討相關軟硬體設施之有效性,必要時應辦理轉置作業。 前項轉置作業應注意檔案內容之完整及安全,避免不當之增、刪及抽換。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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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