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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第3條

檔案之電子儲存作業,應由管理該檔案機關辦理;必要時,得委外為之。 前項委外辦理檔案之電子儲存作業,應於管理該檔案機關內或其指定場所為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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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