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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第16條

各機關更換檔案電子儲存作業相關軟硬體設施時,應先製作備份,避免資料流失。轉置時,亦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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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