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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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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1條
地方檢察署應擬訂檢察官助理職前訓練計畫,於擬訂、修改訓練計劃時,層報法務部備查。 臺灣高等檢察署應統籌製作業務訓練手冊,提供各地方檢察署參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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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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