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 第20條

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0條

試用期滿之檢察官助理於進用年度終了前,由地方檢察署辦理年終考核,召集考績(核)委員會檢討檢察官助理之工作績效、業務狀況及其適任性,視情形改派協助其他業務、向進用審查委員會建議終止進用或屆期不予續聘(年終考核紀錄表如附件四)。
AI 白話解釋
← 第19條看 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全文第2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