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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9條

地方檢察署應於每年五月、九月綜合檢察官助理工作效能、工作態度、操行及差勤狀況,予以考核,並視其工作情形調整業務(平時考核紀錄表如附件三)。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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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