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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8條

地方檢察署應綜合新進檢察官助理進用前三個月之工作表現,於試用期屆滿前,辦理試用期考核,作為是否繼續進用之依據(試用期考核紀錄表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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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