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 第12條

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2條

檢察官助理之在職訓練,得視業務狀況,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法務部、訴訟轄區二審檢察署辦理。 二、地方檢察署自行辦理。 三、選派檢察官助理參加檢察機關、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或其他相關機關舉辦之研討會、實務講座、專業課程等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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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