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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7條

臺灣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應每年定期視導轄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助理業務,並將視導結果送法務部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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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