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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4條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助理之招考或遴選由各地方檢察署辦理。 法務部於行政院核定之進用人數上限內,統籌分配各地方檢察署之進用人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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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