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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 第8條
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8條
地方檢察署辦理檢察官助理之公開招考或遴選,於公告考選資訊、辦理口試或到職前,應告知應考人進用前三個月為試用期,倘有不能勝任工作、品行不端或違反契約等情事,得依契約終止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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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條
本辦法除第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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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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