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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5條

地方檢察署應設進用審查委員會,辦理檢察官助理招考、遴選或進用。 進用審查委員會至少三人,其召集人及成員由檢察長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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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