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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條

檢察官助理為地方檢察署聘用或約用人員,由各地方檢察署檢察長或經授權之(主任)檢察官統籌運用,協助檢察官處理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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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檢察官助理應具大學畢業學歷資格,對其招考或遴選宜兼顧法律外專業人才之需求。第4條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助理之招考或遴選由各地方檢察署辦理。法務部於行政院核定之進用人數上限內,統籌…第5條地方檢察署應設進用審查委員會,辦理檢察官助理招考、遴選或進用。進用審查委員會至少三人,其召集…第6條檢察官助理應就法律或與檢察機關業務相關系所畢業者招考或遴選之,其方式如下:一、應考人應參加公…第7條檢察官助理由各地方檢察署依前條規定自行進用,於辦理公開招考或遴選時,應就進用員額及在職人數層…第8條地方檢察署辦理檢察官助理之公開招考或遴選,於公告考選資訊、辦理口試或到職前,應告知應考人進用…第9條檢察官助理薪點折合率比照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時之最高標準支給,其月支報酬(報酬標準表如附件…第10條檢察官助理應實施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但遴選之檢察官助理得不予職前訓練。第11條地方檢察署應擬訂檢察官助理職前訓練計畫,於擬訂、修改訓練計劃時,層報法務部備查。臺灣高等檢察…第12條檢察官助理之在職訓練,得視業務狀況,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由法務部、訴訟轄區二審檢察署辦理。二…第13條地方檢察署應隨時注意檢察官助理運用情形,視偵查、公訴、執行業務需要,機動調整檢察官助理之工作…第14條檢察官助理協助檢察官處理偵查、公訴、執行案件,其工作內容如下:一、協助檢察官分析案件爭點、彙…第15條為妥適運用檢察官助理協助檢察官處理事務及合理分配其工作量,地方檢察署於必要時得輪調其工作。第16條地方檢察署得視檢察官助理進用人數及業務需要設組辦事,各組組長由檢察官助理兼任。檢察官助理之業…第17條臺灣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應每年定期視導轄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助理…第18條地方檢察署應綜合新進檢察官助理進用前三個月之工作表現,於試用期屆滿前,辦理試用期考核,作為是…第19條地方檢察署應於每年五月、九月綜合檢察官助理工作效能、工作態度、操行及差勤狀況,予以考核,並視…第20條試用期滿之檢察官助理於進用年度終了前,由地方檢察署辦理年終考核,召集考績(核)委員會檢討檢察…第21條地方檢察署辦理檢察官助理年終考核,考核分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各等分數如下:一…第22條地方檢察署對於檢察官助理年終考核所為之終止進用或屆期不予續聘之建議,應召開進用審查委員會審查…第23條地方檢察署終止約用檢察官助理時,應依勞動基準法辦理。第24條本辦法除第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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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